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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寻找救助站和孤儿院的事情,得尽快办好才行。
接下来的一周,我想尽办法,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孤儿院和救助站相关的信息,得出了以下有用的信息。
首先是救助站。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五项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小绫是符合救助人员的条件,救助站可以作为选择之一。
只是考虑到救助站内人员混杂,我认为这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虽然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可是,这并不代表小绫就能因此融入社会,甚至又可能受他人影响,走向歧途。
比起救助站,孤儿院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残疾儿童、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等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从这些信息中,我注意到了三点。
第一,儿童福利院只接受未成年人。第二,送养孤儿的当事人必须是孤儿的法定监护人。第三,转送孤儿进儿童福利院需要出具一些证明材料。
除了工作人员外,儿童福利院只有未成年人,这是我最看重的一点。小绫缺的不是衣食住行,而是年龄相近,能和她说话玩耍的同龄人。
通过和同龄人交流,小绫会逐渐打开内心封闭的大门,重新融入这个社会。虽然这只是我个人的想法,但比起我的房间,孤儿院一定是更好的选择。
可惜,想法是好的,剩下的两个问题该怎么解决?
第一,我算是小绫的监护人吗?第二,转送孤儿院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我该怎么准备?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依照法律规定,我最多算小绫的朋友,是不是法定监护人实在不好说。再者,小绫身世扑朔迷离,若是警方深入调查,很有可能引起某些人的疑心。
想起拯救小绫那天的超自然事件,我不禁打了个激灵。
那天发生的一切,究竟是我看错了?还是这个世界确实存在所谓的“魔法”?
如果小绫真是来自某个古老的魔法家族,仅仅只是一个普通高中生的我,真的能守护她吗?我有这个能力吗?我有这个资格吗?
……
平凡,还真是一个令人讨厌的词汇啊!
ps:管理员又双叒叕拖更了,对不起,对不起!这个学期备战考研,实在是没什么时间更新!抱歉!
这一章比较多的资料信息,看起来可能会稍显无趣,基本是百科粘贴的。但高中生的手段能有多少呢,也就如此了。
现在想想,偷养一个小孩,真是非常不容易!为她找一个好住处,更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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